2021年11月10日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》,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、設計、修復、管護等全過程,圍繞生態保護修復開展生態產品開發、產業發展、科技創新、技術服務等活動,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。重點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以政府支出責任為主(包括責任人滅失、自然災害造成等)的生態保護修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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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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